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57號
CYDM,102,聲,557,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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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淵欽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
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淵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淵欽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3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5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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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