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47號
CYDM,102,聲,547,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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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啟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
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電話自動錄音機壹臺、六合彩簽單簿壹本、六合彩簽單貳張、六合彩檔牌號碼對照表貳張及六合彩開獎號碼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啟聰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前、後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296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 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1臺、電話自動錄音機1臺、 六合彩簽單簿1本、六合彩簽單2張、六合彩檔牌號碼對照表 2張及六合彩開獎號碼手冊1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保管字第651號),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啟聰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後段之 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96 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48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於民國101年6月7日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 年 6月6日期滿未據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 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扣案之傳真機1臺、電話自動錄音機1臺、六合彩簽單簿1本 、六合彩簽單2張、六合彩檔牌號碼對照表2張及六合彩開獎 號碼手冊1本等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 第651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供述明確(見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依 上開規定,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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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