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育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育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育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 50條雖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修正為「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本件之宣告刑均係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非屬上述修正後但書之情形, 故修正前後並無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 議決定意旨,此修正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同一判決同時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 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 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表:(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 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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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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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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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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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日 │102年1月2日 │102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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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001627號 │第001627號 │第001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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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00046│102年度嘉簡字第00046│102年度嘉簡字第00046│
│事實審│ │ 2號 │ 2號 │ 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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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4月2日 │102年4月2日 │10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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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00046│102年度嘉簡字第00046│102年度嘉簡字第00046│
│判 決│ │ 2號 │ 2號 │ 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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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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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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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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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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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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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2日 │102年1月17日 │102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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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002344號 │第002344號 │第002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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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00062│102年度嘉簡字第00062│102年度嘉簡字第00062│
│事實審│ │ 0號 │ 0號 │ 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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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 │102年4月30日 │10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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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00062│102年度嘉簡字第00062│102年度嘉簡字第00062│
│判 決│ │ 0號 │ 0號 │ 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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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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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4至6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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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