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秋子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2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秋子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由該管主管機關限期令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不依限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秋子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 條第1項之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復未依該管縣政府之函令於 限期內恢復土地原狀,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爰審酌被 告未經許可即在依法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上擅 自興建鋼構建築物,因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且經嘉義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迄今已逾限期5月以上 ,仍未恢復土地原狀,所為顯然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 ,惟念被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並無任何犯罪前科 之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 法第22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錄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