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曾逸群
被 告 楊長發
被 告 億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8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曾逸群對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84號,被告楊長發業 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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