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王景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締結租賃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6 月5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68,8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