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51號
NTDV,102,司拍,51,2013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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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簡素貞
相 對 人 許傑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傑森
於民國93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債務人郭良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93年10月13日起至123年10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茲債務人郭良蕙於92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日期轉換■,詎清償 期屆至後,第三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於■日期轉換■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第三人)就本件 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及)(或)(第三人)雖陳稱:… 等語,惟…。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片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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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