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賴佩苓
相 對 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 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各設 定新臺幣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 年11月28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 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臺幣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1月27日,詎清償期 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茲全部抵押物已於95年3月22 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俊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陳俊吉及債務人志元 營造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因相對人陳俊吉遷移 不明致無法送達,而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8 日具狀陳報稱無意見,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陳俊吉雖為抵 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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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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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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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南投市 │南鄉段 │ │694-35 │旱│53.84 │全部 │陳俊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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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投縣│南投市 │南鄉段 │ │694-56 │旱│101.3 │全部 │陳俊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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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投縣│南投市 │南鄉段 │ │694-57 │旱│101.29 │全部 │陳俊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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