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洪美女
相 對 人 邢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邢麗華(即債務人)於民國97年3 月3日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洪振中借用新臺幣100,000元,約 定清償期為97年6月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 人未依約履行,而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本件抵押權,亦經登記 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 一件、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龍德 │ │142 │建│72.49 │全部 │邢麗華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 │:15分之10│
└──┴───┴────┴────┴────┴────────┴─┴─────────┴──────┴──────┴─────┘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16 │碧興路一段905 │龍德段142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2.63、二 │陽台:14.86、 │全部 │邢麗華 │債權額比例│
│ │ │巷1弄2之1號 │ │凝土造、3層 │層:42.63、三層 │平台:6.68 │ │ │:15分之10│
│ │ │ │ │ │:29.55、合計: │ │ │ │ │
│ │ │ │ │ │114.8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