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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