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5號
NTDM,102,聲,395,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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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明
具 保 人 張怡珊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怡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怡珊前因受刑人林慶明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慶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予保外 就醫,而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張怡珊繳 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 收據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 知報到及返監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 刑人到案亦未果,有在監在押紀錄表、矯正明細資料各1 份 、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各 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證,足認 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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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