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敖清
上列被告徐敖清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聲字第102 號撤銷緩刑案件
,業經本院於102 年5 月10日裁定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設在
南投縣南投市○○路○段000 巷00弄0 號,然其現已遷移上址,
實際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裁定等情,有被告
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各1 紙在卷可
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