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2號
NTDM,102,聲,102,201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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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敖清
上列被告徐敖清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聲字第102 號撤銷緩刑案件
,業經本院於102 年5 月10日裁定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設在
南投縣南投市○○路○段000 巷00弄0 號,然其現已遷移上址,
實際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裁定等情,有被告
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各1 紙在卷可
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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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