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2年度,7號
TTEV,102,東小,7,201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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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小字第7號
原   告 林吳春田
原   告 林金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   告 董福順
訴訟代理人 董金慧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5,644 元 (本院102 年度東小字第7 號裁定參照),應屬簡易事件, 惟誤分為小額事件,而其訴訟標的金額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100,000 元以上,5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 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三、爰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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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