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81號
TNEV,102,南簡補,81,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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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告 方素絹
前原告與被告謝東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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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