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原告 方素絹前原告與被告謝東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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