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31號
原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振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55 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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