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731號
TNEV,102,南簡,731,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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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31號
原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振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55 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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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