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710號
TNEV,102,南簡,710,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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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0號
原   告 陳龍傑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明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
  第1250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
  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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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