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0號
原 告 陳龍傑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明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
第1250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
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