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2年度,12號
TNEV,102,南救,12,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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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紀魯明
相 對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吳凱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非自願性離職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確認非自願性離職訴訟, 本應繳交裁判費,惟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經相對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解雇迄今仍失業中,面對銀行借貸壓 力、舉步維艱,生活頓時陷入困頓,實無資力再支付裁判費 。又相對人不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刻意刁難,有違勞工 相關法令及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相關法令規定事證 明確,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 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 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及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為 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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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