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鄭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54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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