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王振碩
被 告 沈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14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沈玉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沈玉堂前向訴外人日盛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日盛銀 行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9日發卡,被告至100年5月16日 止,帳款尚欠新臺幣(下同)55,570元未給付。嗣後日盛銀 行將此債權轉讓予原告,為此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5,570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查:
(一)依原告提出之日盛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報紙公告影本、案件基本資料檔影本各1件,及日盛銀行 信用消費明細帳單6紙等所載,被告沈玉堂前向訴外人日 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銀行)申請現金卡使 用,依信用卡申請書背面「用卡須知」之「循環利息」欄
第2點、第4點,若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款,循環利息為年 息百分之20。若未於每月繳款日前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應另收取150元至900不等之違約金。日盛銀行於民國( 下同)93年1月19日發卡,額度50,000元。被告持至興隆 百貨商行、加油站等等特約商店刷卡使用,並4度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之提款機預借現金,第1個月即至 93年2月25日之帳單即達47,133元。被告曾於93年3月15 日、93年4月19日繳納2, 263元及3,000元,並持續於國洲 加油站、興隆百貨商行刷卡消費500元及3,483元。至93年 4月25日止,本金已累積至45,853元。此後被告未再繳款 ,持續累積循環利息及違約金,至93年11月25日止,共積 欠55,570元。日盛銀行於93年12月21日將上開現金卡停卡 ,轉為催收款。嗣後日盛銀行於100年8月15日將上開債權 (含一切利息、違約金請求權)轉讓予原告(日盛銀行僅 將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00年5月16日止)。(二)查被告積欠本金、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共55,570元,而日盛 銀行已將該等一切債權轉讓予原告,已如上述,則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55,57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 求該55,570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部分,查被告積欠之55,570元,係含循環 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本金僅45,853元,已如上述。按民法 第207條第1項前段明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故原告僅得請求本金45,853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部分應予准許;至 於本屬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不得滾入本金重複計息,故 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規定: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 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 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律為終局判決時,應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120元(第1審裁判費1,000元 、登報費120元),爰酌量兩造勝負比例,依職權確定上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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