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原 告 尚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又鳴
被 告 奇毅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500 元之訴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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