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交簡字,90年度,1141號
KSEM,90,雄交簡,1141,200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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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
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詳附件)。二、證據: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陳漢雲李偉麟於警訊中 之指述。⑶警員對被告測試之酒精濃度測試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觀察紀錄表各一份及肇事現 場照片四幀在卷可稽。被告前揭公共危險犯行,罪證明確,堪予認定。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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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