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258號
TNEV,101,南簡,258,2013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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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杜王吸
      孫柳翠花
      張陳錦珠
      葉杜秀蘭
      葉金火
      葉軍進
      葉素雯
      葉清泉
      葉黃桂止
      林金保
      馬陳花
      黃雪娥
      葉明發
      葉昭男
      葉美雲
      蔡淑華
前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葉國明
      黃林腰
      周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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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