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
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不含原審調解成立及撤回之訴
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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