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739號
TPBA,101,訴,739,201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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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喻榮光
吳華妹
陳秀妹
  蔡徐燕說
喻祥麟
詹慶燮
貝玉
馮黃秀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華柱(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39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附表




編號 應更正內容
1. 理由欄第六點㈡5.第3 行「吳華妹331,286 元」、第4 行「 馮黃秀春284,477 元」應分別更正為「吳華妹413,755 元」 、「馮黃秀春350,713 元」
2. 理由欄第六點㈤第4 行「285,477 元、432,621 元」應更正 為「351,713 元、514,755 元」
3. 判決附表中馮黃秀春A 欄「285,477 元(284,477+0+1,000 )」及C 欄「-296,271元」應分別更正為「351,713 元(35 0,713+0+1,000 )」、「-230,035元」4. 判決附表中吳華妹A 欄「432,621 元(331,286+80,000+1,0 00)」及C 欄「-149,097元」應分別更正為「514,755 元( 413,755+100,000+1,000) 」、「-66,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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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