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吳秋瑰
陳銘泓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代 表 人 李桃生(局長)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瓊穗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原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等事實之 刑事訴訟事件,有所牽涉,裁定命在該訴訟(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事件,經 該院於102 年3 月27日判決後,關於本件原告部分,已於10 2 年5 月3 日確定,業已終結,此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 年度5 月21日金院美刑信100 訴16字第0476號函附本院卷可 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