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283號
TPEV,102,北補,283,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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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王喬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大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
陸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x12月÷10%=1,8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請求積欠租金部份:36,000元
3、以上合計為1,836,000元(1,800,000元+36,000元=
  1,836,000)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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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