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226號
TPEV,102,北補,226,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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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滕慧芳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扶助律師)
      賴勇全律師(扶助律師)
      唐德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紐西蘭商康維他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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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紐西蘭商康維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