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2年度,119號
TPEV,102,北簡聲,119,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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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聲 請 人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聲 請 人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聲 請 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相 對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相 對 人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相 對 人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相 對 人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相 對 人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證明已依前 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第2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 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 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 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取得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民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惟尚查無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紀 錄,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 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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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