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672號
原 告 劉煌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奇享影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奇享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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