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668號
TPEV,102,北簡,7668,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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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668號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依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 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 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2 年 6月10日為解散登記,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依上揭規定,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應行清算,並 應以清算人或解散前之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然被告尚運旅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明清算人不明,原告起訴未 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 為何人,原告於起訴狀逕以被告解散前之法定代理人樓文俊 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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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