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520號
TPEV,102,北簡,7520,2013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520號
原   告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鎮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鎮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肆萬陸仟零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
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1/1頁


參考資料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