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
原 告 蘇位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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