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290號
TPEV,102,北簡,7290,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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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
原   告 蘇位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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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