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099號
TPEV,102,北簡,7099,201306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099號
原   告 顏金蘭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翎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
萬伍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每月租金15,000元x12月÷10%=1,800
  ,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875,000元(1,800,000元+75,000元=1,875,
  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