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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073號
TPEV,102,北簡,7073,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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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073號
原   告 東方爵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興 
被   告 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 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且未提 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 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2 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 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經 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之資料,其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為「查無 資料」,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能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無從認定被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款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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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