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忠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一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一民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