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421號
PCEV,106,板小,2421,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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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忠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一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一民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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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