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67號
原 告 王冬貝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令明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黃紫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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