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641號
FYEV,90,豐簡,641,200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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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四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戴義國
  送達代收人 張景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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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