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856號
TPEV,102,北簡,3856,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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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6號
原   告 林銘漳
被   告 顧懷德
      沈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一週內具狀說明起訴狀聲明第2、3項是請求被告共同 給付?抑或連帶給付?若係連帶給付,依據為何?繕本逕送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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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