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598號
FYEV,90,豐簡,598,200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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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美
  送達代收人 曾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原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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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