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上 訴 人 林吉平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亞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