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436號
TPEV,102,北簡,3436,2013060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上 訴 人 林吉平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亞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