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08號
上 訴 人 陳振作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葉金妹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