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原 告 鄭玉屏訴訟代理人 徐敏瑜被 告 楊文勳 楊文山 楊培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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