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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497號
TPEV,102,北小,497,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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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97號
原   告 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軒庭
訴訟代理人 劉為國
      楊振國
被   告 龔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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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