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97號原 告 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軒庭訴訟代理人 劉為國 楊振國被 告 龔靜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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