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1年度,11號
TPEV,101,北重訴,11,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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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源 
訴訟代理人 楊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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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