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816號
TPEV,101,北簡,14816,201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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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區愛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請於下次開庭10日前提出以下資料:自民國100 年度起為羅桂烽扣繳金額、羅桂烽各期佣金發給明細(請提出原始憑證、支付傳票,如係以應領佣金扣除派遣費、租金後之金額發給,並請提出各該佣金及費用計算明細)、羅桂烽入隊後之隊員編號變動紀錄、各該隊員編號之帳戶明細等資料,並以繕本逕送原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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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