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159號
TPEV,101,北簡,14159,2013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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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幸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積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裁判
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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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