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明君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法扶律師)
陳光釗
被 告 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國棋
訴訟代理人 金榮生
張志明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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