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215號
TCBA,102,訴,215,2013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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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王定國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何肇喜
輔助參加人 王定圭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胡宗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定圭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因僱 工將其上鋪設有混凝土鋪面之臺中市○○區○○○路○○巷( 下稱系爭巷道)路緣部分敲除,經鄰地(同段382-1地號) 所有權人之一王定圭於民國101年8月7日檢具系爭巷道旁住 戶之接電證明、房屋稅籍證明、80年4月26日航照圖及系爭 巷道寬度超過2公尺之現況照片等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認 定為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經被告審認系爭巷道該當臺中市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並有供公 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為該自治條例所稱之現 有巷道,乃以101年8月27日中市都測字第1010115449號函認 定系爭巷道為該條例之現有巷道。惟原處分經王定圭(即臺 中市政府101年11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203561號訴願決 定之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於101年11月1 5日作成上開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嗣經被告調查後,仍 審認系爭巷道該當現有巷道之要件,乃再於102年1月17日以 中市都測字第1020004452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原告系爭巷 道為該自治條例所稱之現有巷道。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 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輔助參加人王定圭為臺中市○○區○○○路○○巷 ○號房屋(該房屋以系爭巷道為對外之唯一通道)之所有權 人,對於系爭巷道之通行使用有必要之依存關係,故本件撤 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輔助參加人之權益,其就本件訴訟確



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業據其提出102年6月18日行政聲請 狀陳述明確,復經本院審核卷內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 屋稅稅籍證明書及原處分屬實。從而,其具狀聲請依行政訴 訟法第44條第2項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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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