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229號
TCEV,102,中補,1229,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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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何泗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杰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1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097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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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