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新紀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茂祥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8,448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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